買家規則
下列買家規則係買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並構成高雄永樂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買家訂定之合約一部分;而下列買家規則係買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亦構成本公司代表買家與賣家訂定之買方合約之一部分。買家及賣家務必詳讀各項規則,於參與本次拍賣時即視為同意下列相關條款與規定。
關於買方
第一條 本公司就本次拍賣係受買家委託,並擔任買家之代理人,除另有約定外,拍賣品經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且該價格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視為拍定,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與該最高競投價出價之買家即構成買賣協議。本公司得要求與拍定之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但如買家不配合簽署買方合約書,除經賣家解除買賣協議外,不影響買賣協議之成立,買家仍應依買家規則履行其義務。
第二條 除另行標明外,本公司拍賣品均設有底價。競投價如未達底價,即使為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亦不構成買賣雙方之買賣協議。如因最高競投價未達底價致拍賣品不成交,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或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並可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
第四條 每一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買家提出相關財務資料進行信用核查。
第五條 在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方之間如發生爭議,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
拍賣圖錄與拍賣品說明
第六條 拍賣品狀況之注意事項:請買家注意,本公司之圖錄及網站目錄中對於拍賣品之描述僅供參考。本公司已盡可能提及拍賣品之顯著損壞,但不保證拍賣品不包括其他缺陷與瑕疵。是以拍賣品僅以「現狀」(即包含所有缺陷、瑕疵與不完整)拍賣,買家應於參與拍賣前詳細審閱拍賣品之相關資訊。
第七條 本公司於圖錄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參考意見之陳述,買家不應據此作為確實事實之陳述或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網站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參考,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或藉此決定拍賣項目之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本公司對拍賣項目之價格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依據。
第八條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圖錄內有些說明或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參考,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保證金
第九條 凡欲現場參與、書面競投、電話競投及網上競投者,須於拍賣前一天完成登記手續,並繳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TWD 200,000、HKD 50,000、RMB 45,000、USD 6,500)之保證金方可參與競投,若繳交支票,請於三日前完成辦理。
第十條 若競買人成功競買而成為買受人,則該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訂金或部分訂金。惟本公司有權調整該保證金之金額。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競投流程
第十一條 競投標者為買家:除登記時已書面約定並敘明競投者係代表第三人參與競投,且該書面約定業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本公司得認定競投者為買家,並由競投者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委託競投:如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委託競標單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或指示第三人)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日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拍定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標單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因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或無法指示第三人)代為競投,由於此項委託競標乃本公司為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第十三條 電話競投:買家如於拍賣前與本公司已作好電話安排,則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買家,以便買家得適時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上買家,本公司對於該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影像與多媒體資訊:在拍賣中本公司可能會展示有關拍賣品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然展示過程中可能出現錯誤,或展示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與拍賣品可能有所差異。不論展示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是否與拍定之拍賣品相配合,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拍賣官就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 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
(3)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 如遇有爭議,有權決定成功之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及採取其他認為適當之行為。
(5) 為避免最高競投價不達底價,在競投未達底價之前,拍賣官得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加價、連續競投或參與競投,但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禁止為自己之利益參與競投。任何為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之利益所為之競投,縱使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亦視為不成立。
第十六條 成功競投: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僅顯示該出價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在經拍賣官確認該最高競投價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始成立。
拍賣品出售後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公司有權要求與拍定之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惟本公司有權不揭露拍定標的物之賣家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如拍定之買家拒絕簽署買方合約書,本公司得廢棄買家最高競投價之資格,並代表賣家解除拍賣品之買賣協議,買家不得有任何異議。
佣金
第十九條 拍定之買家支付本公司每件拍賣品之服務費率
(1) 每件拍品拍定價低於或等於新台幣壹仟萬元時,服務費率為拍定價之18%。
(2) 每件拍品拍定價介於新台幣壹仟萬元至新台幣貳仟萬元時,服務費率為拍定價之15%。
(3) 每件拍品拍定價高於新台幣貳仟萬元時,服務費率為拍定價之12%。
(4) 支付拍賣品的運送費用,若買家自行取件或自行運送則不需支付運送費用。
本公司有權調整上述約定之每件拍賣品服務費率。
稅項
第二十條 拍定之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拍定之買家需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付款
第二十一條 拍定之買家應立即提供姓名、地址及往來銀行等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拍定之買家需於拍定後以現金、匯款、信用卡、即期支票或以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但不限於拍定價、服務費、運送費用,以及任何適用之稅賦)。但如拍定價格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者,本公司不接受現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如買家委託第三方代為支付款項者,應由買家出具代付款授權書,並於第三方出具身份證明文件予本公司後辦理之,但本公司有權不具任何理由拒絕買家委託第三方付款。
第二十四條 拍定之買家如未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與其他任何權利,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該拍賣品之所有權仍屬於賣家,賣家及本公司均有權追回拍賣品。如支付予本公司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拍定之買家收取所產生之匯差及規費。
第二十五條 若拍定之買家未在拍定後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付清款項,或拍定之買家在付清所有交易款項後,賣家不願出賣或拒絕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或於拍定之買賣過程中產生任何紛爭,本公司對拍定之買家與賣家無需負擔任何責任(包含無責任代買家/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本公司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
(1) 對違約之該買家提出訴訟,要求該買家賠償因其違約而使本公司與賣家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提出訴訟之所有費用,並另外賠償本公司該次拍定物之拍定價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對違約之該買家,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交易或合約;
(3) 違約之該買家如已支付一部份款項,本公司得沒收該買家已付之款項,且不論違約之買家是否已支付任何款項,本公司得對原拍定物於公開或非公開之拍賣中再予出售。再次出售之拍定價,若比前次之「應付總款項」(包含原拍定金額與其他依據本規則應付之費用、利息及違約金)於扣除已付款部分加上再出售費用後之金額還低,其差額應由違約之該買家負擔;若再出售之拍定價額較高,則超出部分歸於賣家所有。再次出售前拍定物之搬運、儲存及保險,需依本公司選擇之方式處理,其有關費用應由違約之該買家負擔;
(4) 對於該買家尚未付清之「應付總款項」,本公司可自拍定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按每月1.6%之利率計息,且本公司可留置該買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拍定物,至「應付總款項」付清後才由該買家領回;
(5) 違約之該買家若在本公司有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之應收拍賣所得,本公司有權抵償其「應付總款項」,不足部分可對其交由本公司保管之任何物品設定質權或其他權利。
交付拍賣品
第二十六條 拍定之買家依據本買家規則在付清款項後七天內,如該買家同意本公司安排拍賣品運送並給付相關運費,拍賣品將交付本公司委託之承攬運送廠商以便運送至買家指定之地點。但該買家亦可(或要求其指定之承攬運送廠商)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親取。惟本公司對於拍賣品之任何運送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因運送產生任何糾紛本公司可協助該買家與承攬運送廠商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如拍定之買家未能依據本買家規則在付清款項後七天內領回拍賣品,則本公司可自行安排儲存事宜,搬運費用及管理費用由買家承擔,拍賣品風險及保險費用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出口許可證
(1)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拍定之買家意欲或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該買家依據本規則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該買家之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2) 如拍定之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額外服務費、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
(3) 無論拍定之買家是否因意欲或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做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
第二十九條 買方轉賣
如拍定之買家於拍定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轉賣第三人,該買家就該拍賣品對於本公司或賣家所可主張之所有權利亦同時終止,但該買家對本公司及賣家之義務仍繼續存在。
膺品處理
第三十條 買家如認定拍賣品係為贗品,需於拍定後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得退回拍賣品。所謂贗品,係指拍賣品所檢附之:
(1) 畫廊保證書;
(2) 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
(3) 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或
(4)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
經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上述證明文件為偽造者。
第三十一條 鑑定報告書應由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第三十二條 買家應於拍定後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將購得屬於贗品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本公司現場展示時相同,否則本公司可拒絕買家退貨還款之要求。
第三十三條 買家需保證可移轉該退回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且未在該退回拍賣品上設定任何權利或負擔(包含但不限於質權)。
第三十四條 買家於符合贗品鑑定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始得要求將支付款項無息退還。除無息退還支付款項,買家並不得向本公司或賣家請求其他權利或賠償。
本公司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或對於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本公司均不對任何買家或第三人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規則已明文訂定者外,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任何拍賣品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擔保責任。
賣家規則
下列賣家規則係賣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並構成高雄永樂國際拍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定之合約之一部分;而下列買家規則係買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亦構成本公司代表賣家與買家訂定之買方合約之一部分。買家及賣家務必詳讀各項規則,於參與本次拍賣時即視為同意下列相關條款與規定。
關於賣方
第一條 本公司就本次拍賣係受賣家委託,並擔任賣家之代理人,除另有約定外,拍賣品經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且該價格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視為拍定,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與該最高競投價出價之買家即構成買賣協議。本公司得要求與賣家簽署賣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條 除另行標明外,本公司拍賣品均設有底價。競投價如未達底價,即使為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亦不構成買賣雙方之買賣協議。如因最高競投價未達底價致拍賣品不成交,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估價並不代表底價,亦非對拍定價之預測,本公司有權隨時修訂對任何拍賣品已作出之估價。
拍賣方式
第四條 賣家所提供的拍賣品須附有下列其中一種證明文件,且拍賣底價合理,本公司才會接受為拍賣品:
(1) 經本公司之儀器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
(2) 畫廊保證書
(3) 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
(4)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
(5) 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
第五條 作品簽約後,賣家必須將拍賣品實體送至本公司供展示之用。賣家有義務提供拍賣品實體至本公司指定地點供買家觀賞,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六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就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 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
(3)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 如遇有爭議,有權決定成功之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5) 採取其他認為適當之行為
為避免最高競投價不達底價,在競投未達底價之前,拍賣官得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加價、連續競投或參與競投,但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禁止為自己之利益參與競投。任何為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之利益所為之競投,縱使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亦視為不成立。
第七條 委託競投與電話競投
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接受買家之書面或電話指示由本公司代其競投。因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或無法指示第三人)代買家競投,如未能作出競投,本公司對賣家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僅顯示該出價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在經拍賣官確認該最高競投價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始成立。
費用
第九條 賣家需支付本公司下列費用:
(1) 若拍賣物拍定,依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規定以拍定價之一定百分比%支付本公司作為服務費,因未能拍出而私下議價者亦同。
(2) 若拍賣物未拍定,支付未拍定拍賣品的圖錄費用
(3) 經賣家要求,由本公司協助處理拍賣品之相關費用,包括包裝、儲存、保管、裝框裱褙、鑑定、整修與關稅等。
保險
第十條 除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外,本公司將代賣家針對拍賣品進行投保,保險金額依本公司對拍賣物之估價訂之,但估價之金額非本公司保證之拍定價。
第十一條 本公司代賣家針對拍賣品進行投保之保險期間,自賣家將拍賣品送達至本公司時起:
(1) 若成交,至拍賣品運送至買家指定之地點(如買家同意本公司進行拍賣品運送),或拍賣品移轉給買家本身或其指定之運輸業者(如買家未同意本公司進行拍賣品運送)
(2) 若未成交,於賣家領回拍賣品之日;或本公司通知賣家領回拍賣品之日(不含當日)起屆滿七天之日止,以孰先屆至者為準。
第十二條 如由本公司安排拍賣品運送事宜,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運送費用。惟本公司對於拍賣品之任何運送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運送產生任何糾紛本公司可協助賣家與承攬運送廠商進行協商。在賣家的要求下,本公司可提供承攬運送廠商資訊予賣家。
第十三條 拍賣品之任何滅失或毀損(包含蛀蟲、空氣或氣候轉變對拍賣品造成之毀損),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拍賣品之滅失或損害係於保險承保理賠之範圍時,本公司將協助賣家對保險公司進行出險與要求理賠,惟費用應由賣家負擔。
第十四條 賣家不購買保險之風險
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拍賣品之所有風險(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滅失或毀損)全由賣家承擔,且賣家保證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因拍賣品之任何滅失或毀損而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賣家就拍賣品所做之承諾
第十五條 賣家保證其為拍賣品之唯一所有權人,拍賣品其上並未設定任何權利負擔,賣家有權轉讓拍賣品予買家,並保證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於拍賣品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賣家保證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法律或規定之情事,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說明。
第十七條 賣家保證已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之任何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 如上述1-3項賣家之保證或提供之資訊有任何不實,賣家應賠償本公司及買家因之而引起之所有損失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第三人對本公司或買家索賠之金額),不論該損失與費用是因拍賣品本身還是因拍賣過程而引起。
撤銷、解除或終止委託
第十九條 賣家委託拍賣後,如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本公司得撤銷、解除或終止委託:
1. 本公司對拍賣物之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時
2. 本公司對賣家所做說明或保證之內容有懷疑時
3. 賣家有違反本拍賣規則內容時。
拍賣守則
第二十條 本公司對網站或圖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拍賣時間與方式、拍賣品真實之證明文件,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且本公司在未徵得賣家同意下有權撤回拍賣品之拍賣而無須負擔任何義務。
第二十一條 如賣家在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簽訂後,當次拍賣尚未進行前,欲撤回拍賣品之拍賣,賣家須:
(1) 支付本公司委託底價30%之懲罰性違約金;
(2) 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拍賣品依照委託底價成功拍賣時本公司應得之服務費款項;以及
(3) 支付任何適用之增值稅與保險費和其他開支。
拍賣品拍定後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司收到通知該拍賣品為贗品(如下所定義者)外,在買家依據相關規定付清所有款項前提下,本公司會於買家簽訂買方合約書(不含簽訂日)後二十一天內,將相等於拍定價扣除賣家應支付本公司所有費用之剩餘款項支付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清所有款項(不含本公司收到款項之日)後十四天內支付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未付清款項前即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有權以下列任一方式處理之:
(1) 本公司得解除與違約之買家就該次拍賣之交易及合約,並以書面通知賣家,自本公司付清款項時起,由本公司取得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與其他權利;本公司嗣後得自由處分該拍賣品,亦得行使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之權利,且行使權利所得悉由本公司收取,與賣家無涉;
(2) 本公司亦得不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要求賣家返還已付之款項,並於解除與違約之買家就該次拍賣之交易及合約後,返還該拍賣品予賣家;
(3) 本公司如未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並依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對原拍定物於公開或非公開之拍賣中再予出售時,再次出售之拍定價,若比前次之「應付總款項」(包含原拍定金額與其他依據本規則應付之費用、利息及違約金)為高,則超出部分歸於賣家所有。
第二十三條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以新台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外匯匯差或規費。
買家不付款
第二十四條 賣家瞭解,如買家在拍定後或簽訂買方合約書後拒絕受領拍賣品或拒絕付款,此時本公司對賣家並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無責任代賣家向買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等)。
第二十五條 如買家在拍定後未依據相關規定支付全部款項或延遲付款,本公司有權代賣家與買家就付清款項、保管與拍賣品保險而協商特別條款,並有權(但無義務)行使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之權利,或採取其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方式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對賣家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無責任代賣家向買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等)。
贗品
第二十六條 如在買家付清所有款項後十四日內,經買家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本公司認可該拍賣品為贗品( 如下所定義者) 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或撤銷該拍賣品之所有相關合約並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有權留置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以作為賣家應退還款項與負擔賠償責任之擔保。所謂贗品,係指拍賣品所檢附之(1)畫廊保證書、(2)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3)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或(4)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經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上述任一證明文件為偽造者。如拍賣品為贗品,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退還予本公司。
未拍定之拍賣品
第二十七條 任何在本公司展示的拍賣品如未能拍定或出售,或不包括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在本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七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該拍賣品如在通知賣家七天後仍未領回,每天每件本公司有權徵收新台幣壹仟元之保管費,並有權加收保管期間產生之保險費用。
該拍賣品如在上述通知賣家後三十天內未被領回,本公司可決定是否將該拍賣品進行處置,包含將該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相關風險與費用概由賣家承擔。
賣方拒絕交貨
第二十八條 如拍賣品為贗品,或在買家拍定後或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後,賣家拒絕出賣或拒絕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賣家對於買家與本公司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買家與本公司之所有損失,且本公司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
(1) 對違約賣家提出訴訟,要求賣家賠償因其違約而使本公司與買家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提出訴訟之所有費用,並另外支付本公司該次拍定物之拍定價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對違約賣家撤回、解除或撤銷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交易或合約
(3) 留置賣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其他物品,直到賣家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為止
(4) 違約賣家若在本公司有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之應收拍賣所得,本公司有權拒絕支付直到賣家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為止
圖片與重製品
第二十九條 賣家同意本公司進行重製、編輯、改作、散布、發行、展示、播送、傳輸、上映、或發表該拍賣品本身、其重製品、多媒體重製品及其他版本之重製品。本公司針對該拍賣品進行重製、改作、編輯、攝影等而衍生之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等,賣家知悉該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之所有著作權屬於本公司所有。於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或賣方合約終止或解除後,賣家同意本公司仍得無償不限地域將包含有該拍賣品著作財產權之該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再進行重製、編輯、改作、散布、發行、展示、播送、傳輸、上映、或發表。
其他稅項
第三十條 賣家支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不包含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之稅項產生,賣家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項。